1、审计、财政等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等查阅账目文件,由被审计单位的分管会计受理,分管会计填写《审计登记表》,交结算中心领导审批后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给审计组。
2、在审计期间,对于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结算中心对账务的处理方法作出解释,业务及原始凭证方面的问题由报账员作解释回答。
3、审计过程中资料复印件由结算中心盖章确认。
4、审计结束后,分管会计负责收回借出的会计资料,并在《审计登记表》做好登记,以作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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