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下载





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10-21   文章来源:转载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影响其功能的发挥。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计征模式,虽然能够简化税额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税所得总额较大但分属若干税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总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方法,年终不进行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确立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不仅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
  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率及税收负担的设计也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过多,这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是不相适应的。二是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20%税率,未加以区别对待,有悖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政策。
  笔者认为,从总体上讲,应将“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作为改革的目标,以便能切实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促进实现社会分配公平。鉴于这种税制模式操作比较复杂,征管难度较大,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条件有限,近期不宜实行。目前要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下,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并积极改善征管。

------来源:中国税务报